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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即原告
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 DESIGN,INC)
法定代理人
艾得菲(Philip Ellinwood)
上訴人
即被告
周長正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誠翔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誠翔公司繳納;上訴人周長正就關於登報之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周長正就該部分漏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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