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兼附帶訴訟原告
- 莊榮兆
- 相對人
- 即反訴被告
- 兼附帶訴訟被告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臨時管理人
- 洪孟欽
- 相對人
- 即反訴追加被告
- 兼附帶訴訟被告
-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尤景三
- 相對人
- 即反訴追加被告
- 曾謀貴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