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歐陽傑
- 原告
- 歐陽偉
- 被告
- 李豐永即千里達自行車精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 年4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與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頁數與行數 │原記載欄 │更正記載欄 │ ├──┼──────┼─────────┼──────────┤ │ 1 │第3 頁第4 行│依權權調查 │依職權調查 │ ├──┼──────┼─────────┼──────────┤ │ 2 │第4 頁第20行│上易字 │民專上易字 │ ├──┼──────┼─────────┼──────────┤ │ 3 │第4 頁第21行│本院法股 │本院孝股 │ ├──┼──────┼─────────┼──────────┤ │ 4 │第4 頁第26行│本院碓定判決 │本院確定判決 │ ├──┼──────┼─────────┼──────────┤ │ 5 │第5 頁第6 行│彰化鎮 │彰化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