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蔡銀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第2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