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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3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3號聲請人林基勝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部分僅有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能反映不法內涵,且刑罰與罪責不相當,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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