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65號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65號聲請人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89條、第95條、第253條、第256條、第258條之1、第319條、第329條、第376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6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