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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99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99號聲請人邱怡郡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9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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