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39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39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其餘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爰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