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78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78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及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及裁定(下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及聲請暫時處分。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各該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均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其餘所請均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