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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63號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63號聲請人蔡豪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及其認定事實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等法規,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等法規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24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0年8月19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所述,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6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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