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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聲請人陳元忠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二)認事用法有違法違憲之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四、另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及109年4月17日製作正本,聲請人並持該二判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司法院於109年6月24日收案,司法院大法官並於109年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6月24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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