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5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5號聲請人黃靖城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未對聲請人所提之有利證據進行調查,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