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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70號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70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81號(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及未用盡審級救濟,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訴法規定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因此,本案仍可聲請。系爭不受理裁定有以上違誤,再行聲請釋憲,請求續為審理,俾能追訴被迫提早退出職場之損失賠償等語。按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憲訴法明定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亦無得聲請續行審理之規定。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3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7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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