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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07號

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07號聲請人謝清彥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二、核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0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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