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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6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6號聲請人林家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31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9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110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另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5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均合先敘明。四、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及其第三審判決(即系爭判決一至三),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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