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7號聲請人黃益昭上列聲請人因退休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聲請再審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欲蒐集新證據,再向憲法法庭聲請再審等語。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