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2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聲請人黃益昭上列聲請人為退休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以逾再審期間5年為由駁回聲請。惟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及聲請解釋憲法期間之經過,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不合法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