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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94號

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案。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94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9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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