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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73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73號聲請人顏銘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85次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4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就聲請人部分之上訴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7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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