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91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9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5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錯誤援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違背聲請人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75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