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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19 號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91 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9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9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49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屬當然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19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91 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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