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19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9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9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49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屬當然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