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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39號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39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其餘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爰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3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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