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93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93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裁定,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給予聲請人補正之機會,而逕為不受理,有違憲情形,爰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指摘系爭裁定有違憲情形,實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又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