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1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認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及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而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南投地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確定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而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違憲,並廢棄發回南投地院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及110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2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