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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04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04號聲請人柯智凱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0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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