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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7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7號聲請人黃志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聲請人誤載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本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狀係由憲法法庭於111年9月8日收文,經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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