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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8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5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8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5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係屬無效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7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5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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