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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15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8 號裁定聲明不服。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15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8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8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15 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78 號裁定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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