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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27號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及聲請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27號聲請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及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侵害憲法第12條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及聲請暫時處分。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第12條之秘密通訊自由權利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部分: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2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始得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又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係就何一法規範聲請法規範審查,核與上開聲請變更判決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或補充之判決。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均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2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2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及聲請暫時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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