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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
被上訴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至150萬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1元,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對本院判決抗告、異議部分,同視為上訴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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