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聲請人施吟青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就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爰聲請憲法解釋。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由司法院收受書狀,是受理與否應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本件聲請之標的為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法院所持見解,並非大審法下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