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3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3號聲請人城瀚宇(原名城健倫)送達代收人陳梅桂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1號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1號確定終局判決,未將「農地繼續農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等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有牴觸憲法第19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收受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