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05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0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9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9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