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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90號

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90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9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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