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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41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41號聲請人張賽全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7日向監所長官提出,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其聲請法規範審查得否受理,應依前開大審法規定決之,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4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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