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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號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部分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號聲請人張大春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部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收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上述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三)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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