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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7號

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案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7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本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與「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二)至(十二)」等書狀,請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民字第254號裁定(聲請人誤載案號為111年度憲裁字第25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憲裁字第869號(下稱系爭裁定二),及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主張略以:系爭裁定一疏漏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關大法官迴避之訴訟標的未予審查而有脫漏,應依補充判決程序,審查所脫漏之重大瑕疵,為合法補充判決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一至三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8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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