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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69號

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69號聲請人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4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三、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6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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