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聲請人陳妙芬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張宗琦律師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至聲請人主張因本庭誤引附表致上開判決脫漏,請求本庭為補充判決等語,因本件判決之審理範圍本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核無補充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附 表】類 別屬本要點所稱之學術期刊所刊登文章屬本要點所稱學術期刊論文之條件ATSSCI期刊 無條件SSCI期刊SCI期刊A&HCI期刊B國內學術期刊條件一、條件二、條件三C國外外文學術期刊條件二、條件四附註:A類期刊之歸屬,以接受刊登之時點,為認定標準。條件一:合計超過二篇者,不計入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所要求之篇數。條件二:由一般學術角度,非屬於介紹性質者(例如缺乏學術性之引註等情形)。條件三:刊登前經二人以上評審、超過一萬五千字(含註釋,但不含表格、附件)。並應附評審證明書(未附證明者,視同未經評審,從而不符合本條件之要求)。條件四:附評審證明(未附評審證明者,視為未經評審,從而不符合本條件之要求)。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4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呂太郎楊惠欽(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明誠、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蔡大法官宗珍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除迴避之6位大法官外,全體一致贊成。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