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9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9號聲請人蘇品睿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人之一,於上開解釋作成後,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駁回。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725號、第741號及第775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