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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41號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41號聲請人劉姿伶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確定終局裁定及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比例原則,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2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4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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