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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6號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98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9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6號聲請人林宜榮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98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9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平白受冤被停職,復職後除應補發薪俸外,薪俸利息、年終考績獎金及不休假加班費等亦應發給,然卻未獲所屬機關允准。聲請人喪失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服公職權,與長年請假或依法停職者相比亦不公平,並應得請求國家賠償。惟起訴請求救濟,卻為法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判決書及聲請書均誤植為第0000000號)書函(下併稱系爭函)駁回。顯見法院並未依法獨立審判,裁判與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6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此部分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四、次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均已送達逾5年,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均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98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9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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