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7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147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