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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號聲請人賴世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剝奪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上開二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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