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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3號

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3號聲請人彭耀華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補充判決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一、本件關於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就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核屬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裁定聲明不服。是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就前開憲法法庭第378號裁定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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