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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91號

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案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9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有誤,聲請人之權利遭確定終局裁定之相對人侵害,有權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之意旨,亦是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所闡明之意旨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第1474次、第1493次、第1505次、第1513次、第1524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9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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