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3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63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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