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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63 號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3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63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1 號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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