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79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7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9條等規定,認聲請人之請求與人民得據以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未合,禁止聲請人提起增修法令之公益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