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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90號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90號聲請人詹民進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再審「新證據」或未經斟酌之證物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聲請統一解釋。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所指前述各民事判決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為,至於所指民事判決、刑事判決與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就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不同法律有關再審事由之「發現新證據」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9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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