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13 號

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卷內文書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3 號

聲請人
張立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1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並非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未釋明其確有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雷超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13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卷內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